#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前總統馬英九違法洩密案遭起訴,曾委託前大法官提出法律鑑定意見書主張「總統不是公務員」。請問法務部立場,總統是公務員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否則應予撤職。請問法務部,如果總統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效果為何?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負有...
公司法第29條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政令宣導】
商工微學習-公司經理人
(#公司法 §8 ; §29~34 ; §36 ; §222)
📜要件📜
1️⃣依章程規定設置經理人
2️⃣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29規定
💢消極資格💢
1️⃣公司法§30 (曾犯組織犯罪、詐欺、背信、侵占、貪污罪、受破產宣告、票據經拒絕往來、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
2️⃣不得同時兼任監察人與經理人之職務
🎯職權🎯
1️⃣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於授權範圍內管理公司事務
2️⃣經理人職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競業禁止🈲
1️⃣不得兼其任他營業事業之經理人
2️⃣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
3️⃣例外:經依公司法§29Ⅰ規定方式同意者
🏋️責任🏋️
1️⃣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2️⃣違反法令、章程及決議或逾越規定之權限者,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29條刪除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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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經理人
公司法第29條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前鴻海集團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謝冠宏,2012年時因秘書錯填假單日期,導致無法返台開會,遭郭台銘嗆「若沒有回來,就再也不用回來」,並要求下機返回開會,但謝冠宏不從,因而遭到鴻海解僱,謝冠宏為此提出訴訟。
我們趕快來看看最高法院是怎判決的。
謝冠宏主張鴻海非法解僱,依照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起訴要求給付資遣費150 萬1,500元、返還寄託於該公司100、101年度員工紅利配股23萬5,000股及工作獎金200 萬元。
鴻海答辯理由是:謝冠宏擔任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是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謝冠宏無故連續曠職3 日以上,亦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毋庸給付資遣費;謝冠宏於系爭股票發放時已不在職,不得依員工紅利發放辦法領取股票。
最高法院在107台上1709號判決認為:
1.鴻海從來沒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委任謝冠宏擔任總經理,謝冠宏雖然擔任總經理,但實際上對於財務和人事都沒有核定權,例如出差只在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的金額支出有決定權。
2.謝冠宏須服從鴻海公司之指示及運作,具有組織、人格上之從屬性。至謝冠宏月薪27萬3,000 元,與其職務相較非屬高薪,鴻海公司所訂紅利辦法係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理念給付股票,其經濟上亦有從屬性,兩造間應為僱傭關係。
3.謝冠宏說101年10月22日-101年10月25日都有請假,行政人員雖然填錯假單,但出發前已經像郭台銘補請,且鴻海公司不爭執謝冠宏自101 年10月23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已依規定請假。
也就是說,三天假雖然有爭議,但其抗辯謝冠宏連續曠職3 日以上卻不是事實,不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
4.從鴻海公司的內部簽呈可以得知,郭台銘有同意付給謝冠宏股票。
5.工作獎金不是薪資結構的一部分,是鴻海的贈與,鴻海公司沒有義務要付。法官判決的原文是:
「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得請求之工資,乃勞工所獲得作為勞務給付對價之經常性給付,此觀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3 款規定即明,至於雇主於工資外,本於恩惠性之給付,非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非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可得請求。
謝冠宏自承其每年得領取金額不等之年終獎金,發給金額及時間不一定,金額由郭台銘決定,其不知發放之標準及金額,故鴻海公司抗辯系爭獎金係工作獎金,為其無償贈與等語,應屬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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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
公司法第29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 前總統馬英九違法洩密案遭起訴,曾委託前大法官提出法律鑑定意見書主張「總統不是公務員」。請問法務部立場,總統是公務員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否則應予撤職。請問法務部,如果總統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效果為何?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負有「財產申報義務」、「財產強制信託義務」,違反規定僅處「6萬以上120萬以下罰鍰」;針對法規「違反申報義務」部分訂有行政罰及刑罰,針對「違反信託義務」卻僅有行政罰。
這種罰責,對於有上百億財產的人根本不痛不癢,法務部同意必須檢討修正嗎?
→《公司法》197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然而,法務部函釋卻指出,總統、部長的持股依法強制信託後,竟然可以繼續擔任董事。法務部為何採取此種立場?
2. 我去年即透過質詢公開檢舉,陳慶男給了許多非法政治獻金,要求監察院調查。今天,監察院初步回應的確違法,然而,卻由於已罹於3年的時效、無法裁罰。現行法這種規範,根本是大開漏洞、必須修正。
此外,我也曾公開檢舉馬英九、吳敦義2012年競選連任時,在高雄造勢活動的錢,也都是陳慶男買單的,根本違法。為何監察院至今未調查?難道是刻意抓小放大?
附註:
2018-12-1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懲治貪官、糾舉弊案 監察院的成績單在哪裏?
https://reurl.cc/rKp8y
2018-12-12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800萬的戰略顧問酬庸、陳慶男的非法密室關說
https://reurl.cc/mka3G
2018-10-2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護航黑道民代開快車 查處高官舞弊慢吞吞
https://reurl.cc/rKp8y
公司法第29條 在 黃偉民易經講堂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Wong Wai Man
《金剛經》中,有所謂破除名相三段論的筆法,常常出現:
佛說般若波羅蜜,即非般若波羅蜜,是名般若波羅蜜。
苦口婆心,告訴眾生,所有萬象,都只是表面名相,解釋空性不二的道理。
一位大陸女人,在香港的法庭偷拍,被揭發檢控,開展了一段騎騎呢呢的新聞,看得香港人如癡如醉。
她在法庭,展開大陸人那「三段辯論術」(葉一知語):
「我鍾意……
「其他人也這樣做……
「中國法律,做法不同……」
意志堅定,旨在告訴世界,任何人都錯,只有「我」沒錯。
這條新聞愚蠢;但寓意深遠,娛樂性豐富。
她的強辭奪理,堅持使用但不標準的英語,名片資料全是虛構,身分撲朔迷離……最頂癮的,她還帶出一位沒有飯盒報酬的茄哩啡艾勤賢資深大律師出場。
其實,整個中共政府,都是用這個模式在國際社會出現,她是大陸這個時代的縮影。
新聞有預示性,大陸這股風氣正向最具殖民色彩的香港法庭猛攻,看我們守得多久。
這條新聞好笑而悲哀,但真正醜陋的新聞人物是馬逢國。
頭髮不多的立法會功能組別議員,強要帶一支20克的髮膠上機,被安檢發現違反條例。
馬逢國撻朵吵鬧,又要找機管局行政總裁,又要見人上司,最後成功將違規的髮膠上機。事件導致該位安檢要提交報告及內部處分。
空勤人員總工會事後強烈譴責,馬逢國挑戰保安專業,置公眾安全不顧。
本來在嘲笑法庭大陸女人騎呢的時候,我們要注意,馬逢國是香港土生土長,香港大學畢業,在立法會代表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組別的議員。
這是兩年前梁振英女兒機場行李門的翻版。
何君堯在法庭自拍上傳然後洋洋自得,引來大陸人在法庭拍陪審團和證人的風氣。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的僭建,財政司司長陳茂波的劏房屯地,葛珮帆柯創盛的假學歷,周浩鼎與立會調查對象肆意私通……都是任意違法,沒有任何後果。
他們是什麼人?
都是向權力靠攏,變身權貴,再狎弄制度,享受特權的香港人。
他們是香港沉淪的推手。
香港的新聞,愈來愈小家子氣,放眼亞洲,特朗普和金正恩的峰會,即將於兩星期後6月12日舉行。
美朝峰會的消息反覆和混亂,爭天下的人都希望歷史留名,但特朗普以為可以跳過習近平,私下和金正恩就可以解決朝鮮半島的核危機,未免太小看北京了。
金家三代始終是中共飼養的門前惡犬,所以全球制裁半世紀,都奈何不了金家王朝。
金正恩以為將核設施暫時搬遷過邊境,放在大陸境內,就算是解除核武,也未免小看美國的間諜衛星了。
美國仍是當今霸主,如果這樣也能騙過特朗普,國際再無人守秩序了。
特朗普和習近平以為金正恩是個任由中美擺弄的小角色,也未免太小看這個肥仔了。始終是在極權國家,宮廷血泊中走出來的狂人,性格上不是任人指揮的人。
不要對美朝峰會有期望,大國領袖想名留青史,金正恩要生存,文在寅想攞著數,還有一直觀望,在旁冷笑的普京,未急著出場。
不要說朝鮮問題不關俄羅斯的事。
今年是戊戌狗年,斗數十干四化是戊貪陰陽機,天機化忌。聰明人都高估了自己,將別人當成傻瓜。
朝鮮半島的複雜,背後還有中美的貿易戰因素。
中美貿易戰結束了沒有?
劉鶴作為今日的李鴻章,去美國求和,割了什麼地?賠了多少款?
說是貿易戰,只見美國出手,大陸挨打。之前說的「毅然亮劍」,先打大豆、高粱,再打汽車飛機……
但稍稍懲罰高粱入口,大陸養豬業就崩潰了。缺乏飼料,豬肉生產量急跌,價格飆升,豬肉供應便恐慌了。所以,打什麼貿易戰?
說將增買2,000億的美國貨,但買些什麼,沒有詳細的內容。中興的命運,又有否轉機?貿易戰是否結束,是否達成什麼共識?一概含含糊糊,不清不楚。
中美的貿易戰,是不會完結的,國際社會,開始意識到,今日中共對文明世界的危害。中共進入世界,就像那位走入法庭偷拍的大陸女人一樣。
這是一個困局。
周易第四十七卦,澤水困卦。
困,有物質上的困乏,也有精神上的困頓。
困卦六支爻,三陽三陰,陽爻是在表面資源豐厚下的困,九二是困於酒食,九四是困於金車,九五是困於赤紱(皇帝的官服);三支陰爻,初六是困於株木(枯死的樹頭),六三是困於蒺藜(有刺的荊棘),上六是困於葛藟(藤蔓纏繞)。
其中,六三爻的困,最為凶險:
困於石,據于蒺藜。入其宮,不見其妻,凶。
爻辭說,前面有巨石擋路,挨著的是有刺的荊棘,返回家中,妻子都見不到,凶。
人不可能無困,也不能什麼都不倚靠,但困的是自招的,還只是為勢所逼?倚靠的對象,又是否恰當?
孔子在繫傳中,對這支爻的批評:
非所困而困焉,名必辱:
在不應該受困的地方困住了,天地這麼大,為什麼困在這裡?身敗名裂是必然的了。
非所據而據焉,身必危:
人在困的時候,急于脫困,往往倚靠不恰當的權勢,上了賊車,一定有性命之憂。
既辱且危,死期將至,妻其可得見邪:
孔子認為,人生不可能無困,也不可無據。但要視乎所困所據是否恰當合宜,是否合乎自然的宇宙規律。
六三的困,是自己製造出來的,也即我們說的,自作孽,不可活。
回到主場,自己的根據地,最親的人,最支持自己的人,都離開,象徵眾叛親離了。
我們還記得,有位香港的前局長,何志平,被困於紐約監獄,三次申請保釋,庭上一個朋友、病人、學生、舊同事,家人都沒有,就是這支爻辭說的啊。
#貿易戰 #劉鶴 #李鴻章 #法庭偷拍
2018年5月29日星期二下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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