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油飯可以包在粽子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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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節快到了,門可以不出,但粽子不可以不吃。即使吃不到,也要在網路上戰一下粽子。
先講結論,在粽葉裡包油飯就是邪魔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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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知道,在食品裡亂加東西,會有什麼問題嗎?
(為了避免爭議,關於粽子的話題已經結束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規定,要拿去賣給別人吃的食品,如果「摻偽、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可以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只要你加了不該加的東西,或是該加的沒加滿,就有可能成立食安法第 49 條的「摻偽假冒」或是「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罪。
而這幾年最有名的被告,就是頂新。而頂新因為假油案的關係,吃了好幾個官司。
頂新案出現了一個無罪定讞判決,在你跟著幹譙法院之前,我們先來看看這個判決在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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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賣假油?
大統公司的老闆高振利為了讓橄欖油幫他發大財,於是,把他們的「百分之百純橄欖油」加了一堆有的沒的,甚至還添加吃下去很姆湯的「銅葉綠素」,讓不純橄欖油看起來像純橄欖油,最後,這個橄欖油不到一半的「百分之百純橄欖油」拿去賣,比太陽餅吃不到太陽還扯。最後在 2013 年東窗事發,也引發了當年的台灣食安風暴。
這些不純橄欖油,其中一部分賣給了頂新屏東廠。頂新拿去加工以後出售,因此頂新幾個高階主管被屏東地檢署以違反刑法詐欺罪、虛偽標記罪、食安法摻偽假冒罪起訴。
這次這個案子被告有四個:分別是「頂新製油公司」、頂新公司油脂課長陳聰筆、頂新屏東廠的廠長曾啟明、屏東廠品管組的組長蔡俊勇。一審屏東地方法分別判處頂新公司罰新台幣八百萬、陳聰筆有期徒刑 2 年、蔡俊勇有期徒刑 6 月、曾啟明有期徒刑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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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二審無罪?
全案上訴到智慧財產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後來判決四名被告無罪定讞。
(對,雖然名字聽起來很蝦趴,但真的有這間法院,在板橋火車站樓上,顧名思議就是全台灣所有的智慧財產有的關案件,不管民事刑事行政他們都可以判。根據不同種類的案件,有些是一審就在這裡判;有些是地方法院判了以後,二審上訴到這裡,而不是高等法院。)
檢察官起訴的理由是,陳聰筆跟大統買油的時候,顯然知道大統的油不純,為了把這些不純油洗成純的,他請大統把這些油送到頂新的屏東廠檢驗。
另外兩個被告在檢驗的時候,明明發現風味和成分不符規定,但還是「假裝沒看到」這些不符規定的檢驗成果。最後這些不純油被頂新拿去加工販售。頂新賣了這些不純油加工品,也跟著標榜原料很純,也因此發大財。
智財法院認為,陳聰筆跟大統買來的油並沒有低於市場行情,而他老闆魏應充除了叫他要控制成本之外,也叫他要提升產品品質,因此,陳聰筆應該沒有以低價購買混油來降低成本的壓力。
另外,大統做不純油這件事,應該只有他家老闆高振利跟少數幾個員工知道(也就是商業機密的部分)。大統的不純油也沒比較便宜,邏輯上來說他們應該不會賣的時候標榜品質比較差,但價錢一樣貴。
所以法院認為,沒辦法證明陳聰筆「明明知道油不純,還買來加工」。
曾啟明和陳俊勇的部分,法院認為,因為頂新針對原料品質的檢驗結果並沒有什麼問題(只是有一些還在能接受範圍內的誤差),他們兩個人應該沒有「假裝沒看到」一些不應該出現的數據,也沒有「假裝不知道」大統的這些不純油混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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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呢?
絕大部分的犯罪,壞人之所以是壞人,除了他「客觀上」做了壞事之外,「主觀上」也有個大膽的想法(想要做壞事,法律上叫做故意),這時候犯罪才有可能成立;壞人「主觀上」沒有故意,那就是過失,但如果這個行為不處罰過失,就代表犯罪不會成立。
到了刑事訴訟法,就要處理如何「證明」壞人真的很壞,除了有證據證明「就是他幹的」,還要想辦法證明「他真的這麼想」(故意),但在讀心術或時光機被發明以前,法院只能從檢察官提出的客觀證據,來判斷被告有沒有故意。
回到這個案子,法院的理由其實很簡單,雖然事實上頂新賣的油有問題,但是檢察官提出來的證據並沒有辦法證明這些被告「主觀上知情」,也就是沒辦法證明這些被告有「賣不純油的故意」,因此,只好判他們無罪。
當時無罪判決出來,許多人都覺得「賣假油還可以判無罪」很豪洨。但問題是,刑事訴訟法要求,要判一個人有罪,前提是證據必須能「近乎百分之百確定」被告就是這麼壞。
一旦沒辦法達到這個要求,法院必須判決被告無罪。
如果證據不足,仍然被判決有罪,那還需要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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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粽子不需要油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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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商業機密刑法 在 張哲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謝謝網友張志平拍攝分享他收藏的1999年博達科技增資股股票(1000股)一張。
以下關於博達科技的資料取自維基百科:
1991年2月25日,34歲的葉素菲拿著到處東拼西湊的資本額新臺幣500萬元成立博達科技。
博達科技初期的員工僅有4人,主要從事電腦週邊產品之進出口貿易與開發SCSI介面控制卡,並以自有品牌「PROCOMP」行銷。
1997年,博達科技獲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證期會)通過股票公開發行,並宣布開發出臺灣第一片砷化鎵微波元件外延片。
1999年12月18日,博達科技股票以每股新臺幣85.5元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並獲頒國家磐石獎。
2000年4月,博達科技的股價飆漲至新臺幣368元,公司市值隨之增長成新臺幣250億元,登上股王寶座;葉素菲也因新臺幣41億元的身價登上《商業周刊》第673期的「百大科技富豪」第40名。
2002年,博達科技宣稱成功開發出雷射二極體磊晶片,獲得日本DVD讀取頭大廠訂單。同年6月3日,44歲的葉素菲與58歲的國票金控董事長林華德,交往不到一年就閃電結婚。
博達科技有著輝煌的經歷,在臺灣的電子業在世界逐漸發光發熱時,有在SCSI零件持續出貨的博達科技絕對是「看起來有在做事的正派公司」,因為:「博達科技擁有獨步全球的砷化鎵生產技術,還是榮獲國家磐石獎的國家級優良企業,手上還有滿到3年都做不完的訂單,而且公司一直都有在出貨,各大企業也一直在入股,怎麼可能是假的?」
但是,這一切的確都是假的。
縱使博達科技的確曾榮獲國家磐石獎,各大企業也的確一直在入股,但是這些全是建立在虛假財報上的假象。
砷化鎵磊晶片要能使用在國防器材上,其生產難度連美國國防部都尚未研發成功,「以博達科技所宣稱的產能,臺灣將會變成世界一等一的軍事零件重鎮」。
因此,葉素菲製造出一個臺灣上市公司史上最大宗、最敢講、最無視監督機制的投資騙局。
葉素菲的話術邏輯如下:
1. 博達科技榮獲國家磐石獎,是世界上生產砷化鎵磊晶片最為頂尖的招牌。
2. 博達科技的訂單,已經接到連做三年都做不完。
3. 光是以博達科技的既有產能,博達科技一直都在賺錢,所以前景當然沒問題。
4. 為了增加產能、賺更多的錢,博達科技需要增資擴廠。
以上四個要素,無論哪一個都能造成博達科技是值得投資的理由,更何況是其環環相扣所造出的邏輯遠景。
然而,博達科技雖然能生產砷化鎵磊晶片,但生產成本過高,其實並沒有市場競爭力。
但平均生產成本根本不屬會計帳目的管轄,而且製程是商業機密;所以當他們自稱擁有世界上最有競爭力的產能與成本,外界根本沒人能提出反證來否定。
葉素菲宣稱訂單已經接到3年不停工都做不完,主要的用意是為了防止如果真有客戶找上門來訂購做越多賠越多的砷化鎵磊晶片,博達科技能夠以「產能已滿」為由退單;既然訂單三年都做不完,那麼擴產與獲利自然不在話下。
因會計帳目裡,並不會列載進些什麼料,出什麼貨給什麼對象;會計帳目只列載花了多少錢在什麼地方,從哪賺了多少錢,結算下來是賺或賠多少而已。
因此從2000年開始,博達科技開始「左手賣給右手」(自家人賣貨給自家人)偽造虛增應收帳款,「對國內銷貨對象為泉盈公司、凌創公司、學鋒公司,海外銷貨對象則全為虛構的紙上公司:EMPEROR 公司、FARSTREAM 公司、FANSSON 公司、KINGDOM 公司、MARSMAN 公司、DVD 公司、DYNAMIC 公司、LANDWORLD 而連續虛增博達公司之應收帳款達16,130,817, 601 元⋯⋯」公司完全沒有營業收益,日常開銷全由公司向市場拋售股票以及不斷募資舉債,來補足龐大的資金缺口。
既然博達科技的日常開銷全由公司向市場拋售股票及不斷地募資來籌措,那麼絕對會有入不敷出的一天。
依葉素菲所言,她是遭到出貨廠商惡意詐欺,因此造成出貨款項無法回收而造成資金問題,而她絕對有誠意解決問題以示對股東們的負責,不然若早是預謀斂財的話,她大可早一步捲款避居海外躲避刑責。
然而一般認為,葉素菲之所以沒有出逃,是因為當時其夫林華德仍在國票金控擔任董事長,她為了避免影響他的職業聲譽而選擇留下。
2004年6月15日,博達科技無預警宣告,因無法償還當月17日到期之公司債新臺幣29.8億元,決定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重整。
2004年6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將博達科技股票列為全額交割股。
2004年6月23日,博達科技股票被停止交易。
2004年6月25日,葉素菲因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之詐欺罪、背信罪,被移送士林地檢署,隔日收押。
2005年5月18日,士林地方法院裁定葉素菲得以新臺幣8000萬元交保;然而因籌措無門,葉素菲直至5月20日才籌足新臺幣8000萬元得以交保;自遭檢方聲押獲准至起訴,歷時4個月;再經士林地方法院接押3個月、延押兩次,葉素菲共被檢審羈押近11個月。
由於《公司法》第30條規定,犯詐欺、侵占、背信罪,被判刑1年以上定讞的公司經理人才須解職;所以葉素菲在2005年8月15日,回到博達科技擔任董事長。
2009年2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葉素菲有期徒刑14年,全案仍可上訴。
2009年11月19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葉素菲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8000萬元定讞。
2009年12月7日,葉素菲因涉嫌掏空尚達公司新臺幣6億元,到臺灣高等法院受審。
2009年12月8日,葉素菲進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服刑。
2015年,葉素菲因為在桃園女監服刑期間表現良好,被轉到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外役分監服勞務折抵罰金,平均服刑一年可抵免新臺幣6千萬元。
2017年7月,葉素菲首度申請假釋,初審通過,複審被駁回。
2021年1月10日,葉素菲因勞務役期滿而出獄。
商業機密刑法 在 施正鋒的冥想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施正鋒》努力40年 台灣民主倒退嚕 20:542020/12/10
12月10日是國際人權日,在1979年以美麗島雜誌社為主的黨外人士選擇這一天在高雄舉辦示威遊行,要求國民黨政府結束黨禁、實施民主,主事者遭軍法審判入獄,海內外反國民黨運動風起雲湧。民進黨在7年後成立,基本上是以美麗島事件的辯護律師為主體,才有日後的民進黨。
在戒嚴時代,由於報禁、黨禁,渴望自由的靈魂沒有出路,唯一的精神寄託是不時必須面對查禁的書刊。筆者1977年到台北唸書,沒多久就有中壢事件爆發,從此民主潮流已經擋不住,美麗島事件只是終結威權體制的開始。儘管有為者亦若是,我唯一能做的是偷偷替黨外雜誌寫文章。直到1984年出國唸書,終於掙脫思想禁錮。鄭南榕在1989年為捍衛100%的言論自由引火自焚,令我羞愧不已。
康德說,動筆的自由是人權保障獨一無二的鈀,意思是說,如果沒有言論自由這枝筆當催化劑,就沒有辦法爭取其他的權利。《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揭櫫「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其中言論自由包含媒體自由,可惜沒有進一步以人權法案具體規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文禁止國會制訂任何法律剝奪言論自由、侵犯新聞自由。
中天到底犯了什麼天條,讓民進黨政府費盡心思斷其在第四台的生路?就光譜上而言,中天頂多只能算是比較傾向藍營、對中國的立場相對友善;如果說是推動統一,只要不鼓勵叛國或暴力,基本上還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說是「紅媒」則太沉重。至於「為匪宣傳」的大帽子,那是白色恐怖時期羅織的手段,過於含混籠統,畢竟我們還有《國家安全法》、《刑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範。
真正懷璧其罪的,應該是民進黨在九合一選舉重挫,怪罪中天推波助瀾,竟然能讓邊陲化已久的韓國瑜脫穎而出。誠然,早先容或有語不驚人死不休、言論遊走幾近於叛國的紅線,當下,即使嬉笑怒罵,還是有一定的分寸,何不讓觀眾自己有選擇的自由,難道要重回訓政時期?因此,零碎化的所謂「行政審查監督」,已經逾越起碼的監理,甚至於是幾近於監控,反映的是統治者極端缺乏自信。
媒體有經營者、管理者及工作者,端賴本身的自我定位,三者自有取得平衡的方式,不容政府置喙。我們厭惡黨國體制對於媒體的箝制,至於要走商業至上,還是扈從當道,海畔有逐臭之夫,如果不能包容異議,以法治之名行控制之實,蘿蔔豢養、棍棒打壓,表面上看來多彩多姿的頻道行禮如儀,百姓只能看到經過高度篩選的呈現,侈談民主,有違民主化的初衷。
所謂「過於自由」,聽來觸目驚心;努力40年,難道要重回禁錮?全面執政,換來的是民選皇帝,行政專斷、立法唯諾、司法應聲。如果人民不能相互傾訴、彼此說服,就只能拚個你死我活;難道台灣要淪為北愛爾蘭、賽浦路斯、斯里蘭卡,那種撕裂、流血、內戰的命運?
終究,言論自由是凝聚生命共同體的必要條件,要是台灣內部無法跨越鴻溝,又如何跟中國和解?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01210005666-262105?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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