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北元老師.保險判決解析】
藥物過敏致死,是不是意外?法官為你說分明
這個案子幾乎把意外保險最重要的觀念都談到了。
基本事實:被保險人因為喝酒騎機車出車禍,腦部受傷,送往醫院開刀救治,手術順利。二個月後再次前往醫院進行頭骨缺損修補術,術後因醫生注射止血劑引起藥物過敏, 轉入加護病房治療後,仍因藥物過敏休克導致急性心肺衰竭死亡。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請領意外險的理賠,保險公司說:
1.止血劑會有副作用,用藥說明書都有記載,所以發生過敏,不是不可預料的情況;
2.被保險人是因為酒駕導致腦部受傷才需要接受治療,現在因為治療發生死亡事故,跟酒駕有因果關係;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保險上字第7號判決(最高法院已經駁回保險公司的上訴確定)認為:
1.被保險人倘非老化、病死及細菌感染,原則上即應認係意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465號判決要旨參照)。用藥過敏顯然不是上面所列的三種狀況,當然就是意外。
2.法官採用主力近因原則來判斷,在有多數原因競合造成意外結果發生時,何者為最主要有效而直接的原因。參考被保險人整個治療經過,法官認為被保險人在接受第一次手術後,身體情況穩定,所以酒駕不是他後來死亡的最主要有效而直接的原因。
最後,幫大家做個筆記,要如何論述「什麼叫意外?」「什麼叫做主力近因」呢?在遇到意外險的理賠爭議時,大家成會用到。司法實務對於這兩個議題,似乎已經形成千篇一律的論述方式,建議大家學起來。雖然文字有點艱澀,但先記起來就對了,以後上課我會解釋。祝大家閱讀愉快。
什麼叫做意外?
意外傷害保險係在承保被保險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之損失,而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如器官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另一則為外來事故(意外事故),所謂外來事故,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雖應證明被保險人係因意外事故而受傷害,惟受益人如證明該事故確已發生,且依經驗法則,其發生通常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者,應認其已盡證明之責。於此情形,保險人如抗辯其非屬意外,自應就其抗辯之事實(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負證明之責,始符合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換言之,基於公平原則應減輕益人之舉證責任;被保險人倘非老化、病死及細菌感染,原則上即應認係意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465號判決要旨參照)。
主力近因
意外傷害之界定,在有多數原因競合造成傷殘或死亡事故之情形時,應側重於「主力近因原則」,以是否為被保險人因罹犯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在原因以外之其他外來性、突發性(偶然性)、意外性(不可預知性)等因素作個案客觀之認定,並考量該非因被保險人本身已存在可得預料或查知之外在因素,是否為造成意外傷殘或死亡事故之主要有效而直接之原因(即是否為其重要之最近因果關係)而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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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判決部分的內容引自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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