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醫師感懷集:七十而從心所欲,不逾史】
孔子在《論語·為政》說道:「吾十有五而志於學,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順,七十而從心所欲,不逾矩。」
今年是舊金山和約簽訂70週年。今年我也剛好70歲,孔子的心境是70而從心所欲,不逾矩。我的70從心所欲,則是希望台灣能夠成為一個獨立、自主、民主、自由的國家。
70年,已逾一甲子十年,該是一個國家自我覺醒,自己走出一條不逾矩、不逾史實的路。
台灣在70年前,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在聯軍統帥麥克阿瑟指派國民黨軍隊暫時軍事佔領台灣後,在台灣發生國民黨屠殺台灣人的228事件後,也在國民黨蔣介石敗逃流亡到台灣後。以美國為首及大部份同盟國成員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內的49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
這個俗稱「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特別寫到:「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因為只有放棄,沒有明文規定要給誰,這就是台灣國際地位未定論的歴史事實。
70年了,台灣還在國際地位未定,這不但是我們台灣人的痛,也是我們難以推諉的責任。大家都很清楚,為什麼台灣走不出國際社會,#主要是因為中華民國聲稱擁有台灣,打敗國民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順勢宣稱擁有台灣。
為了糾正這個錯誤,在49國家參加但中華民國國民黨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共產黨都沒有參加的舊金山和約中,特別說明日本只有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的權力,而不明說要給中華民國。
但由於敗逃到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自稱「中國」,#長期以來勾勾纏的結果讓台灣在世界上的國格無法被多數國家承認。且隨著中共的日益壯大,台灣的國際地位更形困難。
70年了,該是對舊金山合約的歴史事實做個了結。承認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更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台灣國際地位未定。既然未定,就由台灣2,300萬人民共同來決定。讓我們一起來寫台灣的新歷史!
舊金山和約簽訂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灣歷史上ê今仔日】
#19510908舊金山和約簽署日
#舊金山和約簽訂七十週年
#Treaty_of_San_Francisco
舊金山和約簽訂 在 沃草 Watchou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你知道什麼是《#舊金山和約》嗎?
今(9)日是《舊金山和約》簽訂 70 週年,但多數臺灣人恐怕沒在課本裡學過這個對臺灣主權影響重大的條約。
日本於二戰戰敗後,為釐清戰爭延伸的國際法律問題及相關責任,日本和 48 個國家簽訂了《舊金山和約》。日本於和約中聲明 #放棄對臺灣和澎湖的主權,而且並沒有言明臺灣、澎湖的主權歸屬於誰,造成 #臺灣地位未定。
然而歷史課本不斷以《#開羅宣言》,試圖正當化中(華民)國遷佔臺灣的過程。事實上,《開羅宣言》沒有經過中、英、美三國領袖的簽署,也沒有經過美國國會的批准,因此在國際法上是 #不具法律效力 的。
70 年過去了,何時臺灣才能真正奪回主權,找回自己真正的樣子呢?
📖蔣中正自己說過臺灣不過是中華民國託管地|https://waa.tw/W38MDl
📖中華民國軍事佔領臺灣無法產生主權轉移效力|https://waa.tw/IkQekF
📖美國《臺灣關係法》只認臺灣不認中華民國|https://waa.tw/2g0u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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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約簽訂 在 [討論] 問一下舊金山和約對中國是否無效? - 看板PublicIssue 的推薦與評價
中國無論是ROC還是PRC都沒有簽屬舊金山和約
是否可以主張台灣仍屬於中國?
台獨蠢問系列之一
「金山和約」,又稱「舊金山和約」或「對日和平條約」,是大部分同盟國(中國並無派代表參與)與小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1951年9月8日,各國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簽訂了這份和約,並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這份和約主要是為了處理戰後小日本的地位與釐清領土及國際法律問題。有關中國領土的部分在和約的第二條:「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另外還有:「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這第二條有關小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並未言明將這些島嶼歸還中國,於是「獨獨
們常以「金山和約」為據胡謅出「小日本只言放棄台灣,並未說歸還何國」之「台灣地位未定」謬論。但中國根本未出席「金山和約」簽訂儀式,非該和約的當事國,依據國際法中「條約不拘束第三國原則」,1951年的「金山和約」怎能變更六年前「日本降伏文書」中「小日本須將台灣歸還中國」的法理事實?此外在「金山和約」中的內容有:
第二十一條:「雖有本條約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中國仍得享有第十條及第十四條甲款二項所規定的利益……」(若無本條特別條款,中國無法享有第十條及第十四條甲款二項的利益。)
第二十五條:「本條約所稱同盟國(the Allied Powers)應為曾與日本作戰之國家,……假如各該有關國家係已簽署及批准本條約者。除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外,本條約對於非本條所指同盟國之任何國家,不給予任何權利、權利名義及利益……」(依據本條內容,中國的確不屬於簽訂「金山和約」的當事國。)
由二十五條可看出,中國確非「金山和約」的當事國,所以才會特別訂出二十一條中國的受益條款,因此,不能由「金山和約」來主張「台灣地位未定」。況且第二十六條說:「日本準備與任何簽署或加入1942年1月1日「聯合國家宣言」(中國有簽署此宣言),且對日本作戰而非本條約簽字國之國家(例如中國),……訂立一與本條約相同的或大致相同之雙邊條約……」根據這條,更加確定中國非屬「金山和約」的當事國,有權和小日本另訂雙邊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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